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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注册中商标转让需要哪些文件

作者:河北德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1 08:37:43

有的时候商标所有人会将自己注册了的商标进行转让,虽然转让商标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但由于我国对商标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当事人对商标转让达成一致之后,还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那么石家庄商标注册中商标转让都需要哪些文件?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商标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0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企业进行商标转让的优势有哪些?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如果卖到一个好价钱,企业也乐意促成商标转让的交易。那么对于买家来说,企业进行商标转让的优势有哪些呢?企业进行商标转让的优势?

1、用时短商标转让最直观的优势是时效上的优势,只要找到合适的卖家,谈好价钱就差不多能够将商标拿下。除了时间上的优势外,商标转让还有一下优势:

2、风险小商标转让相对来说不确定性因素少。虽然商标许可基本没有不确定因素,但与注册商标相比,其不确定性风险仍然很少。

3、直接拥有与商标许可相比,转让商标可以取得注册商标,避免为他人作嫁衣。商标转让看似没有商标许可更直接、更快地使用商标,但也比商标许可有着无法比拟的好处。商标许可使用容易以引来品牌纠纷,商标转让能够让商标完全彻底的在自己手上随意使用。

专利申请过程算着半年,长则有两三年之久,在此期间,会出现很多不可控的因素导致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譬如股权分割、专利申请人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专利申请不可顺利按原计划申请,通过出售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方式将申请人变更,很多专利申请权受让人不了解专利法规章法则而误以为得到专利申请权以后就是拿到了整个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其实!这是错误的,小编慎重告诉你: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成为专利申请人的你可不一定就是专利权人。

第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的区别专利申请权转让是在专利申请已提交国家专利局但是还未得到国家授权的转让行为,即是简单的专利人变更,申请程序还是按流程进行。并且很必要知道的是,专利申请转让的实质是受让人拥有继续申请专利的权利,而非是往后一定是该发明智造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专让是同时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一并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后者包括前者,在申请进行中,专利权转让就一定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第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潜在风险转让未经国家授权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对受让人来说承受巨大的风险隐患。购买未经授权的技术发明,以自己的名字继续申请专利。如果申请被专利局驳回,那就投进去的资金和精力变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当然,如果专利申请最终得到授权,那就是一件各取所需,结局尽如人意的事情了。

所以,小编建议您在做决定之前,细细斟酌是否真的值得购买一个并未得到授权的不可掌控的专利技术,最好的选择是交给第三方进行专利评估,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以免最后为了事弄得心力交瘁。

在深入了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基本概念之后,在下一步行动时可以全方位考虑是否要继续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方式获取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权是专利申请人的财产,享有转让自由,但是转让必须按照专利法制定书面合同,受让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交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之后方可有效。

首先,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再次,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还有,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最后,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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