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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个人商标转让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河北德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08:34:11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石家庄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商标侵权如何保全证据,商标如果被他人侵犯了,此时可以通过行政方法来维权,即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商标侵权如何保全证据?

(1)管辖:向有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石家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并交纳费用,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4)裁定的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裁定的解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众所周知,在提交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先进行商标注册查询。这是询问是否有类似的商标。如果有的话,你需要调整和修改你自己的商标,以避免由于商标的相似性而被拒绝。查询商标注册似乎很简单。其实,要做一个全面细致的查询并不容易。许多商标申请者由于经验不足,未能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这太可怜了。为了帮助您了解商标注册查询的难点,rightcheck整理了几种商标注册查询技术和注意事项,供您参考。

1、了解你自己,了解你的敌人,赢得每一场战斗商标查询的功能是规避商标注册风险,其中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商标相似性判断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商标属于同类商标?这些是商标调查前必须了解的知识。2005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了《商标评审标准》,作为商标评审员对商标重要性和相似性作出判断的依据。知己知彼才能赢得每一场战斗。全面了解商标局内的商标评审标准,有助于我们的合作伙伴判断商标的近似情况,从而降低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

2、谨防潜规则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单一类别查询。例如,如果您想注册服装商标,您需要在第25类中进行近似查询。然而,商标局所使用的“同类商品和服务表”中存在“严重”的跨类别近似问题。跨类别相似性是指不属于同一类别,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目的、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而形成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例如,第30类3002种“茶饮料”在功能和使用方法上与3202种“非酒精饮料”相似,属于不同类别的同类商品。出现这种情况时,申请人有必要分别进行两类商标查询。

然而,鉴于这种交叉范畴近似的特殊性,看似不相关的两类可能会导致相似性。建议申请人查阅丰富的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避免商标分类失败。此外,驰名商标的存在也给商标查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国《商标法》规定,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即一个商标即使只在一个类别注册,其他人也不能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因为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知识+经验决定商标命运商标查询不仅是查询商标的相似度,更是判断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是否具有重大意义。这要求商标申请人充分了解《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认真研究商标近似判定标准,充分理解商标分类表的上百页。此外,经验不足也是影响申请人商标查询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经验,对申请人的商标的近似判断和重要性判断将产生偏差,这不仅会降低商标查询的准确性,而且会影响商标注册结果,导致注册失败。正规商标代理机构拥有一批经验丰富、了解商标评审标准和规则的专业人员。因此,所提供的专业意见可以有效避免人为错误,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因此,对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小伙伴来说,选择一家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4、细节决定成败在商标查询过程中,有些申请人会发现自己拥有同一类别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己的商标不能注册。事实上,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的商标信息,不仅包括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包括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因此,当发现商标相似时,可以进入商标详细页面进行详细查询,页面底部会显示商标的具体信息,如流程、状态、有效期等,如果商标无效或已过期,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各种准备工作中,商标也是必不可少的。境外石家庄商标注册应遵循哪些原则?和小编一起学习。

一、量体裁衣企业注册境外商标,应当有产品出口清单或者产品出口计划,并根据产品的种类和性质选择注册国家和地区。避免在注册商标时过度注册国家和类别,造成浪费。

二、国别分析企业在办理境外商标注册时,应当事先了解被注册国的商标法。比如,国家商标注册方式是什么,商标注册原则是以申请注册为基础还是以注册注册为基础,商标注册的类型是什么等等,各国的商标法都不一样,所以在注册海外商标时要提前做好准备。

三、企业未在商标领域取得地位企业在确定商标注册的国家和类型时,应在产品出口前尽快做好出口国的商标注册工作,为产品出口扫清障碍。它需要具体国家的具体分析。

一些国家,如中国、日本、韩国等,都是以先申请商标注册为原则。这些国家需要尽快注册商标,防止他人先注册商标。如果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都是以先用为原则进行商标注册的。这些国家需要尽快将出口商标纳入商标注册国的实际商业贸易。而且因为它是以先用为原则的,所以保存好商标使用的证据,如发票、合同、广告资料、产品说明书、实用标签等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充分利用商标条约许多企业不会很好地利用商标优先权。充分利用商标优先权,可以减少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诸多障碍。还有许多国际条约、协定或法律法规。企业在注册境外商标时,需要对这些条约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充分利用这些条约,减少企业注册境外商标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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