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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侧三的法律依据

作者:河北德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1 08:31:39

一、撤三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撤三的立法目的1.促进使用,发挥区分产源的功能2.避免商标搁置,造成标识资源浪费3.遏制商标抢注待价而沽,影响秩序。

三、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16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其中显示,全国海关2016年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余批,涉及货物4205.82万余件。

《保护状况》显示,2016年,全国海关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力度,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余次,其查扣侵权嫌疑货物呈现以下特点:以海关依职权主动查扣为主;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侵犯专利权货物持续增多;大多数涉嫌侵权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海运和邮递是查获侵权嫌疑商品的主要渠道;查获的侵权嫌疑商品以消费类为主;查扣涉嫌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商品数量持续增长;进口环节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上升趋势。

2016年,全国海关在开展日常执法的同时,还适时开展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出口电动平衡车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等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打击危害性强、国际国内反响大的侵权行为,切实净化口岸环境,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所以,保护海外市场,防止海外商标侵权,我们应从商标海关备案做起。

近两年伴随着国家大力倡导创新,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与发明专利、书籍版权等,都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在中国入世以来,企业之间竞争加剧,拥有注册商标成为重要砝码。与产品统一在制作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来确定需要的商标。

比如,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就可以多加入动物外形。这样的话,商标与产品统一并形成互动,消费者能够快速的了解。便于宣传推广申请成功的商标,企业是要用来宣传推广的,有的还要印在产品上。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商标,消费者很难弄懂,就不利于推广。

无禁止情形石家庄商标注册过程中,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独占使用权。而要想成功通过审核,在制作过程中就要小心,注意没有任何禁止情形。具备独特性根据国家相关机构统计数据,我国注册成功的商标,已超过了上千万。在如此海量的商标面前,企业要想脱颖而出,具备独特性是很重要的。

因为市场竞争下,消费者选择趋多酒香也怕巷子深,没有独特性不可能获得关注,更不可能收获成功。从上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创建商标,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一旦贸然触碰的话,肯定影响审核结果,甚至拖累整个企业发展。所以,推荐大家选择我司这样的专业机构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条文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恶意石家庄商标注册而非以使用为目的。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增加的内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应当予以驳回”,缺乏可计算性和可预见性。没有新的内容,根据《商标法》第一愈演愈烈。它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商业环境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程序,给企业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给我国的国际声誉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应当驳回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014年,中国商标申请数量呈爆炸式增长。笔者认为,商标申请呈爆炸式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降低公费2017年3月30日,商标局下发《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费标准下调50%。作为一名合法经营者,他当然希望降低收费标准,但在此之前,恶意商标注册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而官费的降低也导致了恶意商标注册近乎疯狂。

二是申请商标资格放宽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商标申请中不予考虑,可以分类申请。作为合法经营者,他不会申请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商品和服务,而恶意抢注根本不是为了使用目的,大量恶意商标是跨类别注册的。

三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失控,企业危在旦夕,因此申请注册了大量防御性商标。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使企业自危,必须采取注册防御商标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从而造成商标资源浪费的弊端,增加企业的成本最终会落到消费者身上。

四是随着消费结构升级和进出口贸易稳步复苏,企业也将大量申请商标,以满足市场准入机制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遵循法律明确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恶意抢注、囤积数百个甚至数万个商标,使用异常,却迫使合法经营者在多个类别甚至所有类别申请注册。

商标申请的爆炸式增长,导致了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无效和行政诉讼的兴起,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笔者认为,恶意抢占的治理必须从源头入手。笔者认为,申请阶段是商标的真正来源,治理污染河流最重要的是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连续排放,否则一切治理措施和投资都是徒劳的。同样,在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中,对申请商标资格的条件和范围也必须加以限制和限制。笔者认为,合法经营者不会申请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商标。

当然,对于通过恶意抢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我们也可以根据《商标法》条、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恶意申请人主要资格证书的合法性审查,对恶意抢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采取以下措施:商标局主动撤销或鼓励有关社会公众提出异议、无效等后续程序撤销恶意注册商标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也可以通过后续转让程序予以限制。只有在资本无法产生效益的情况下,恶意商标注册和申请才能逐步减少。我国商标申请量在有效注册商标方面居世界之后,要完善合理的商标保护机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国际声誉,保护合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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