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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

作者:河北德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5 08:27:51

一、防御性商标的含义

防御性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根据《石家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由于一般企业只注册所属行业类别的商标,于是某些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影响知名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实际上,防御商标注册战略是前瞻性思维,需要企业管理者有长远发展目标并且有保护意识的前提做出。至于划定什么企业的类别这是不实际的。还是要看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并且防御商标注册肯定越早提出越有利。再次,如果商品服务类别全类进行注册,多件商标建议企业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员管理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不然管理会很麻烦。

一、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或者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1)被控侵权的商标;

(2)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二、发现商标侵权怎么办?

要看具体侵权行为,可以根据以下途径维权:

1、到案发地工商局或权利人所在县级以上工商局进行投诉。

通过工商局行政处理商标侵权效率高,可以短时间制止对方侵权。

2、通过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人民法院是可以追诉自己受侵害的商业利益,进行索赔。

注册商标相对禁止条件有什么?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石家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那注册商标相对禁止条件有什么?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烟草制品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由于这类商品与人民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如果对这类商品不实行强制注册就必然容易出现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生产这类商品,危害人民健康,因而,国家规定这两类商品必须强制注册。申请卷烟、雪茄烟和带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

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商标对商品的价值不言而喻,老字号,本质上也是一种商标。而且是经过时间的洗礼形成的,具有高度的知名度、美誉度,更是宝贵的财富。同时,老字号不仅是商品和企业的财富,由于其成长辉煌,往往跟一个城市紧密联系在一起,比如陈李济、鹰金钱等,又是城市历史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具有更高的价值,也就更加具有保护的必要。那么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呢?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要说现在的企业没有商标保护意识,恐怕也不符合事实。

但是问题在于,商标的保护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就算是企业重视,但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等原因,稍一疏忽,就容易出问题。比如陈李济一向重视商标保护,注册了可能扩展业务的其他相关类“陈李济”,但是第35类没有注册,便让人趁虚而入,抢注了商标。而鹰金钱“双鹤玫瑰及图”商标则是正处于待续费的空当期,被人恶意抢注。这些教训告诉企业,老字号商标保护,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商标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市场竞争问题,不管是良性还是恶性。这就提醒企业必须时刻关注,百倍警醒,在内部建立商标保护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地予以保护。更需要强调的是,老字号商标保护,相关企业要重视,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也要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因为这些老字号,不仅是企业的财富,也是城市的财富;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有文化价值。保护老字号,公共管理部门责无旁贷。

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工商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保护老字号商标开设绿色通道,这是值得肯定的。更为关键的,是行政部门要发挥自身对于政策法律熟悉、信息掌握充分等优势,做好老字号商标的保护者角色。此外,一些老字号经营不善已经停业。那么对于这些企业的商标保护,有关部门就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处理,因为这些老字号是广州的财富,不能因为企业的关闭而消失。好在在实践中,有关方面也有一些富有成效的作法,比如对于停业的老字号,相关部门及时将商标权收回国有企业持有,通过商标授权使用等方式,公平、公开地重新选择经营者,重振老字号品牌。相信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老字号商标在年龄上会变得更“老”,而生命力却不会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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